德政辦發(fā)〔2013〕10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德州市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7日
德州市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小型純電動汽車產業(yè)技術裝備水平,提升小型純電動汽車質量和檔次,促進我市小型純電動汽車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小型純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鋰電池等車載電源為動力、最大時速不超過80km/h四輪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800mm;乘員數(含駕駛員)≤4人;出廠時一次充電續(xù)駛里程≥70km;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wěn)定角≥35°;最大爬坡度≥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使用鉛酸電池作為動力電池的,整車整備質量≤1200公斤,動力電池組的質量占整備質量的比例≤35%;使用其他類型電池作為動力電池的,整車整備質量≤1000公斤,動力電池組的質量占整備質量的比例≤30%。
第四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電池壽命,鉛酸蓄電池不低于完全充放電500次,小型純電動汽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須具有汽車整車生產裝備工藝,產品標準經市級及以上質監(jiān)部門備案,產品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六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小型純電動汽車的出廠檢測工作,由企業(yè)自行檢測或委托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市質監(jiān)部門對小型純電動汽車的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抽驗。
第七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yè)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yè)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yè)商品商標和本企業(yè)名稱或產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yè)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八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不斷優(yōu)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九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經營單位應當為每輛小型純電動汽車的銷售情況建立檔案,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履行。
第十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
第十一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備案登記掛牌制度,小型純電動汽車登記參照《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辦理。小型純電動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掛牌后上路行駛。小型純電動汽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登記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號牌、登記證書參照國標式樣制作,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開頭為“魯N電”。小型純電動汽車登記掛牌時只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三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小型純電動汽車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3及以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執(zhí)行機動車的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檢驗費用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輛報廢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保。
第十八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限于德州市境內1級以下(含1級)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九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做為營運車輛和校車使用。
第二十條 在國家、省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我市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待國家、省相關政策和標準公布后,執(zhí)行國家、省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小型純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軍分區(qū)。
各民主黨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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